菏泽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时间:2023-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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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会是由菏泽市各类优秀企业经营者及有关经济、科研和相关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始终坚持为企业、为企业家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有利于企业的服务活动,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沟通和交流,努力营造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经济建设中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建言献策,为菏泽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菏泽市行政审批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菏泽市长城路999号文创科技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一)代表企业和雇主方,与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市总工会一起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并接受委托,为企业和雇主方提供维权服务。(二)制订工作规范,协调本会成员关系,促进互助、合作、共赢;(三)宣传、推广现代化企业管理经验,加快企业创新发展步伐;(五)注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整体素质,做好向上级推荐优秀企业经营者等工作;(六)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八)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行为,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九)关心企业家的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十)加强与市内外企业团体的联系交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十一)抓好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加入。1、在菏泽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1、符合各级党委、政府的规定,符合社团管理规定的人员;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成绩显著的专业人士;3、理事单位的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实行企业管理者“双会员”参加本会。(二)解决困难权益。享受本协会与市委、市政府、市职能部门及海关、税务、消防、安全、银行、保险等部门的沟通渠道,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问题。(三)培训考察权益。参加本协会组织到国内先进地区、先进企业开展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洽谈活动;参加本协会邀请的高层次专家学者来菏培训交流活动。(四)联谊交流权益。分享知名企业家、科研团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开拓经营管理思路;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政企、学企、企企合作渠道,实现资源对接互补、互利共赢。(五)评议评价权利。对县区和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评价。(六)提出建议权利。通过本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七)社会荣誉权利。优先选树为优秀菏商代表;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人选;优先推荐为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候选人等。(八)政治待遇权利。参加定期组织的全市工作情况通报会;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等。(七)热爱家乡责任。情系家乡经济发展,为推动菏泽经济发展尽心尽力。(八)奉献乡亲责任。致富思源,不忘家乡父老乡亲,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为家乡群众提供就业岗位等。(九)引领发展责任。发挥引领作用,带动菏泽市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转型。(十)助力繁荣责任。大力发扬企业家精神,勇担使命、主动作为,积极投身市场竞争,为菏泽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注入新活力,贡献新力量。第十三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原因并未经批准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会长办公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自动退会和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本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三)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加强与社团管理部门的联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进行签发。(五)对协会工作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六)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活动经费审批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四)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对协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自觉维护协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协会的整体良好形象。(六)受会长委托,可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七)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协调解决会员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为会员争取政策扶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一)出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团体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团体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二)政府资助、购买服务,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赞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结合参照国家、各地市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理事会先行审议决定。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履行相关程序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