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加入。
(一)单位会员
1、在菏泽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1、符合各级党委、政府的规定,符合社团管理规定的人员;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成绩显著的专业人士;3、理事单位的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实行企业管理者“双会员”参加本会。(二)解决困难权益。享受本协会与市委、市政府、市职能部门及海关、税务、消防、安全、银行、保险等部门的沟通渠道,协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问题。(三)培训考察权益。参加本协会组织到国内先进地区、先进企业开展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洽谈活动;参加本协会邀请的高层次专家学者来菏培训交流活动。(四)联谊交流权益。分享知名企业家、科研团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开拓经营管理思路;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政企、学企、企企合作渠道,实现资源对接互补、互利共赢。(五)评议评价权利。对县区和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评价。(六)提出建议权利。通过本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七)社会荣誉权利。优先选树为优秀菏商代表;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人选;优先推荐为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候选人等。(八)政治待遇权利。参加定期组织的全市工作情况通报会;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等。(七)热爱家乡责任。情系家乡经济发展,为推动菏泽经济发展尽心尽力。(八)奉献乡亲责任。致富思源,不忘家乡父老乡亲,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为家乡群众提供就业岗位等。(九)引领发展责任。发挥引领作用,带动菏泽市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转型。(十)助力繁荣责任。大力发扬企业家精神,勇担使命、主动作为,积极投身市场竞争,为菏泽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注入新活力,贡献新力量。第六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原因并未经批准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七条 会员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会长办公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自动退会和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本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